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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yè)地產租賃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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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yè)地產租賃合同樣本

    合同范本租賃合同甲方: 乙方: 日期: Comment s1: 請補充相應信息合同范本租 賃 合 同甲 方 ( 出 租 方 ) : 法 定 代 表 : 企 業(yè) 法 人 營 業(yè) 執(zhí) 照 : 住 所 : 電 話 : 傳 真 : 郵 政 編 碼 : 乙 方 ( 承 租 方 ) : 法 定 代 表 : 企 業(yè) 法 人 營 業(yè) 執(zhí) 照 : 住 所 : 電 話 :傳 真 :郵 政 編 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特此 層 1#&2#, 單元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1、定義1.1承租面積系指作為計算租金、物業(yè)管理費等依據的,由甲方測算的承租單元的建筑面積。1.2承租單元系指乙方通過履行本合同,向甲方租賃使用的物業(yè)的某一(或某些)部分。1.3租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將承租單元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向甲方繳納的房屋租賃使用費用,但不包括乙方按合同規(guī)定應當向甲方、物業(yè)管理公司、政府、公用事業(yè)單位或其他第三方繳納的其他費用;數(shù)額詳列于本合同第 7.1條。1.4物業(yè)管理費乙方需按月向甲方當時聘用的物業(yè)管理公司支付的管理費,物業(yè)管理費按乙方承租單元建筑面積收?。徊⒖筛鶕竞贤s定調整,本合同簽署時承租單元物業(yè)合同范本管理費詳列于第 7.2 條。1.5 其他費用系指乙方因租賃承租單元而應支付的租金以外的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電費、水費、電話費、停車費、以及空調延時使用費等。1.6 承租期系指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租賃承租單元的期限,詳列于本合同第 4.1 條。1.7履約保證金系指乙方為完全保證履行本合同約定之各項義務和責任向甲方交付的款項,數(shù)額詳列于本合同第 9 條。1.8 預定交接日系指甲乙雙方按本合同約定預定交接承租單元的日期。2、承租單元2.1 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位于 路 號 層 1#&2#,1-11 單元及其設施(即承租單元) 。乙方已對承租單元進行了實地查看,并已對承租單元及其周邊環(huán)境有充分的了解和認可。2.2 承租面積:甲方測算的承租單元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甲乙雙方在此不可撤銷地作出明確聲明:為避免將來發(fā)生爭議,若該承租單元承租面積與任何人士、組織或機關測量的租用面積或其它算法的面積有出入,雙方同意不對該承租單元的租金及其它以該承租單元承租面積為基礎進行計算的其它任何費用作調整。2.3 承租單元位置參見本合同附件 A 平面圖中所示的特定部分,該示意圖僅作識別用途。3、承租單元用途3.1 在任何時候,乙方只可將承租單元用于辦公用途,而不得移作他用。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義進行商業(yè)性或非商業(yè)性活動,亦不得使用甲方物業(yè)進行違法的活動。3.2 若乙方要將承租單元作為其法定注冊地址,應當書面通知甲方,并將相關注冊證明復印件于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營業(yè)執(zhí)照)核發(fā)后 30 天內提交給甲方及物業(yè)管理公司備案。4、承租期、免租期4.1 承租期自 2016 年 6 月 1 日(即起租日)至 2019 年 月 日止, 共 年。4.2 乙 方 裝 修 期 共計 個月: 4.3 乙 方 免 租 期 共計 個月 :免 租 期 內 乙 方 無 需 支 付 租 金 , 但 需 向 物 業(yè) 管 理 公 司 繳 納 全 額 物 業(yè) 管 理 費 , 及 實 際 發(fā) 生 的 水 、電 費 等 其 他 費 用 , 并 履 行 本 合 同 項 下 乙 方 所 應 履 行 的 其 他 相 關 義 務 。 若 因 乙 方 的 原 因 提 前 解除 合 同 或 因 乙 方 原 因 導 致 合 同 被 提 前 解 除 , 從 而 導 致 租 期 未 滿 的 情 況 , 免 租 期 無 需 支 付 租 金的 規(guī) 定 不 適 用 , 乙 方 需 按 本 合 同 的 第 17 條 之 約 定 承 擔 相 關 違 約 的 責 任 。4.4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租賃場地,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xù)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合同范本9 個月前向甲方提出書面意向,經甲方同意后,甲乙雙方須在約滿前 6 個月內重新簽訂續(xù)租合同。如乙方在租賃期滿九個月前未向甲方提出書面續(xù)租意向或雙方未能于約滿前 6 個月內就續(xù)租達成共識并簽訂租賃合同,甲方有權將租賃場地轉租他人,并有權與他人訂立新租賃合同。5、 承 租 單 元 的 交 接5.1 甲 方 將 于 2016 年 6 月 1 日 ( 即 預 定 交 接 日 ) 將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的 承 租 單 元 交 予 乙 方 , 但 乙 方須 在 此 時 間 前 按 本 合 同 約 定 交 付 完 履 約 保 證 金 、 首 月 租 金 、 物 業(yè) 管 理 費 :(1) 鋁 吊 頂 天 花 ( 按 承 租 面 積 提 供 材 料 , 由 乙 方 自 行 安 裝 )(2) 網 絡 架 空 地 板(3) 乳 膠 漆 刷 墻(4) 入 戶 玻 璃 門(5) 燈 盤 ( 按 承 租 面 積 提 供 材 料 , 由 乙 方 自 行 安 裝 )(6) 地 毯 ( 按 承 租 面 積 提 供 材 料 , 由 乙 方 自 行 安 裝 )(7) 窗 簾 ( 按 承 租 面 積 提 供 材 料 , 由 乙 方 自 行 安 裝 )5.2 乙 方 應 于 預 定 交 接 日 接 收 承 租 單 元 , 若 因 乙 方 原 因 未 能 在 預 定 交 接 日 接 收 承 租 單 元 的 , 自預 定 交 接 日 起 , 承 租 單 元 視 為 已 交 付 , 并 自 預 定 交 接 日 起 算 免 租 期 , 乙 方 自 行 承 擔 相 應 的一 切 后 果 。 交 接 時 , 甲 乙 雙 方 代 表 應 簽 署 交 接 承 租 單 元 的 有 關 文 件 或 憑 據 。 交 付 以 后 乙 方應 當 遵 守 甲 方 或 物 業(yè) 管 理 公 司 的 規(guī) 章 制 度 , 且 本 合 同 所 有 關 于 房 屋 使 用 的 條 款 在 免 租 期 內同 樣 適 用 。6、 裝 修6.1 乙 方 在 租 賃 期 內 可 以 對 承 租 單 元 進 行 裝 修 , 但 乙 方 應 在 開 始 進 行 裝 修 之 前 , 向 物 業(yè) 管 理 公司 辦 理 裝 修 手 續(xù) 并 向 甲 方 或 其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書 面 提 交 裝 修 方 案 , 裝 修 方 案 經 甲 方 或 其 指 定第 三 方 審 核 通 過 后 乙 方 方 可 進 行 裝 修 , 因 裝 修 所 發(fā) 生 的 一 切 費 用 及 損 害 責 任 由 乙 方 承 擔 。裝 修 手 續(xù) 辦 理 程 序 、 收 費 標 準 及 其 它 要 求 見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由 物 業(yè) 管 理 公 司 擬 定 的 裝 修 手冊 。6.2 乙 方 裝 修 承 租 單 元 , 必 須 使 用 合 格 的 裝 修 材 料 以 減 少 有 毒 氣 體 對 物 業(yè) 空 間 的 污 染 , 不 得 破壞 物 業(yè) 的 外 觀 和 內 部 結 構 、 配 套 設 施 , 并 應 嚴 格 遵 從 裝 修 手 冊 的 規(guī) 定 。 因 乙 方 裝 修 設計 、 施 工 、 驗 收 等 涉 及 的 消 防 安 全 及 其 它 安 全 責 任 將 由 乙 方 承 擔 , 若 由 此 影 響 相 鄰 房 屋 使用 人 的 , 乙 方 應 負 責 修 復 相 鄰 人 遭 受 的 損 壞 并 承 擔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費 用 , 包 括 對 相 鄰 人 的合 理 補 償 , 甲 方 對 此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如 因 乙 方 裝 修 產 生 有 毒 氣 體 導 致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出 索賠 的 , 由 乙 方 自 行 與 第 三 方 協(xié) 商 解 決 賠 償 事 宜 , 甲 方 無 須 對 此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如 因 政 府 部門 對 承 租 單 元 相 鄰 人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 乙 方 應 按 甲 方 或 物 業(yè) 管 理 公 司 要 求 予 以 必 要 協(xié) 助 , 如合同范本乙 方 因 此 遭 受 損 失 的 , 應 自 行 與 相 鄰 房 屋 使 用 人 協(xié) 商 , 甲 方 對 此 無 須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6.3 指 示 牌 : 乙 方 可 享 有 在 大 廈 內 指 定 地 方 設 置 之 指 示 牌 ( 如 有 ) 展 示 乙 方 的 合 法 名 稱 ( 以 合同 內 乙 方 名 稱 為 準 ) 。 惟 乙 方 必 須 在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后 14 天 內 向 甲 方 或 物 業(yè) 管 理 公 司 支 付 為乙 方 裝 設 附 加 、 修 理 、 改 變 或 更 換 物 業(yè) 指 示 牌 ( 如 有 ) 內 乙 方 的 名 牌 的 合 理 服 務 費 用 。 倘若 乙 方 日 后 需 更 改 或 附 加 其 他 名 稱 ,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或 其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 甲 方或 其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同 意 后 乙 方 需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 首 次 名 牌 的 使 用 由 甲 方 或 物 業(yè) 管 理 公 司 免費 提 供 。6.4 為 了 保 障 大 廈 的 安 全 、 正 常 運 行 , 乙 方 安 裝 消 防 、 機 電 、 空 調 等 設 備 時 必 須 事 先 向 甲 方 或物 業(yè) 管 理 公 司 遞 交 設 計 圖 紙 , 在 獲 得 甲 方 或 物 業(yè) 管 理 公 司 書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施 工 , 僅 消 防 系統(tǒng) 及 空 調 系 統(tǒng) 之 施 工 工 程 由 甲 方 指 定 承 包 商 統(tǒng) 一 施 工 , 費 用 由 乙 方 承 擔 ; 其 余 工 程 , 包 括相 關 驗 收 及 費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決 定 及 承 擔 。7、 租 金 及 物 業(yè) 管 理 費7.1 租 金 :2016 年 6 月 1 日 -2019 年 11 月 15 日 , 以 人 民 幣 元 /平 方 米 /月 (按 建 筑 面 積 計 算 )結 算 ,承 租 單 元 每 月 租 金 為 人 民 幣 ¥ 元 (人 民 幣 )。甲 、 乙 雙 方 一 致 同 意 , 在 租 賃 期 內 , 若 因 “營 改 增 ”政 策 的 推 行 導 致 甲 方 未 來 稅 后 租 金 收入 減 少 的 , 則 甲 方 可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調 整 本 合 同 約 定 租 金 , 租 金 調 整 幅 度 不 應 超 過 甲 方 租 金減 少 的 部 分 。7.2 物 業(yè) 管 理 費 : 人 民 幣 元 /平 方 米 /月 ( 按 建 筑 面 積 計 算 ,含 空 調 費 。 空 調 供 應 時 間 以 合 同約 定 之 11.10 條 為 準 ) , 承 租 單 元 每 月 物 業(yè) 管 理 費 為 人 民 幣 ¥ 元 (人 民 幣 )。7.3 甲 方 聘 用 的 物 業(yè) 管 理 公 司 為 “仲 量 聯(lián) 行 測 量 師 事 務 所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重 慶 分 公 司 ”。 該 公司 應 當 就 物 業(yè) 管 理 費 使 用 制 定 獨 立 帳 目 管 理 報 表 , 并 可 每 年 按 照 實 際 支 出 合 理 調 整 物 業(yè) 管理 費 , 但 該 調 整 必 須 向 甲 方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 并 經 甲 方 審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執(zhí) 行 。 甲 方 應 將 該 等調 整 提 前 三 十 天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乙 方 , 而 后 乙 方 應 按 照 調 整 后 的 費 用 支 付 。7.4 租 金 及 物 業(yè) 管 理 費 應 按 如 下 期 限 及 方 式 支 付 :( 1) 租 金 及 物 業(yè) 管 理 費 按 每 月 一 次 足 額 支 付 。 乙 方 須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的 同 時 向 甲 方 及 其 當 時 聘 用的 物 業(yè) 管 理 公 司 分 別 足 額 繳 納 首 月 的 租 金 及 物 業(yè) 管 理 費 。 此 后 每 月 租 金 及 物 業(yè) 管 理 費 乙 方應 于 租 賃 期 內 每 月 1 日 之 前 預 先 支 付 該 月 的 租 金 和 管 理 費 。( 2)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下 應 支 付 給 甲 方 的 租 金 及 履 約 保 證 金 , 應 當 支 付 至 下 列 帳 戶 :開 戶 銀 行 : 帳 戶 名 稱 : 合同范本帳 戶 號 碼 (人 民 幣 ): ( 3)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下 應 支 付 的 物 業(yè) 管 理 費 或 在 合 同 項 下 應 付 的 其 他 費 用 , 應 當 支 付 至 下 列 賬 戶 :開 戶 銀 行 : 賬 戶 名 稱 : 賬 戶 號 碼 ( 人 民 幣 ) : ( 4) 如 乙 方 通 過 銀 行 轉 帳 方 式 繳 付 租 金 /物 業(yè) 管 理 費 及 /或 在 本 合 同 項 下 應 付 的 其 他 費 用 , 乙 方繳 付 租 金 /物 業(yè) 管 理 費 及 /或 在 合 同 項 下 應 付 的 其 他 費 用 之 日 應 為 提 交 有 效 支 票 之 日 或 其 它銀 行 付 款 憑 證 上 所 列 之 日 。 若 實 際 到 達 甲 方 帳 戶 之 金 額 或 日 期 與 乙 方 所 提 交 支 票 及 其 它 銀 行付 款 憑 證 金 額 或 日 期 不 相 符 , 則 以 實 際 到 達 甲 方 帳 戶 之 金 額 為 準 , 乙 方 付 款 日 亦 以 費 用 實 際到 達 甲 方 賬 戶 之 日 為 準 。( 5) 甲 方 及 其 當 時 聘 用 的 物 業(yè) 管 理 公 司 應 在 收 到 乙 方 繳 納 的 租 金 、 物 業(yè) 管 理 費 后 , 分 別 開 具 合 法的 租 金 、 物 業(yè) 管 理 費 發(fā) 票 給 乙 方 。7.5 租 金 /物 業(yè)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以 人 民 幣 繳 納 。8、 其 他 費 用8.1 乙 方 使 用 承 租 單 元 內 的 照 明 及 其 它 耗 電 設 施 發(fā) 生 的 室 內 用 電 費 用 、 發(fā) 生 的 用 水 費 用 由 乙 方負 擔 , 并 按 獨 立 安 裝 的 電 度 、 水 表 實 際 耗 用 量 計 量 結 算 電 費 、 水 費 。 乙 方 應 在 收 到 物 業(yè) 管理 公 司 每 月 就 收 取 電 費 、 水 費 發(fā) 出 的 帳 單 及 付 款 通 知 書 次 月 5 日 內 , 將 應 付 費 用 付 入 物 業(yè)管 理 公 司 指 定 的 銀 行 帳 戶 , 具 體 銀 行 賬 戶 信 息 見 本 合 同 第 7.4 條 第 ( 3) 款 。8.2 在 承 租 期 內 , 乙 方 向 電 信 部 門 申 請 及 使 用 電 話 、 傳 真 及 網 絡 等 線 路 發(fā) 生 的 費 用 ( 含 市 內 電話 、 國 際 國 內 長 途 電 話 通 話 費 ) 由 乙 方 自 行 支 付 , 并 須 遵 守 電 訊 部 門 有 關 使 用 電 話 及 傳 真線 路 的 規(guī) 定 。8.3 除 非 另 有 規(guī) 定 , 合 同 雙 方 均 有 義 務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法 律 以 及 重 慶 市 有 關 地 方 法 規(guī) 、 繳納 其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 含 租 賃 合 同 登 記 ) 所 發(fā) 生 的 稅 、 費 。8.4 除 非 另 有 規(guī) 定 , 乙 方 須 按 本 合 同 第 7 條 約 定 的 期 限 、 方 式 將 其 他 有 關 費 用 支 付 給 物 業(yè) 管 理公 司 , 具 體 銀 行 賬 戶 信 息 見 本 合 同 第 7.4 條 第 ( 3) 款 。9、 履 約 保 證 金9.1 為 保 證 合 同 的 履 行 , 乙 方 須 向 甲 方 支 付 總 額 人 民 幣 ¥ 元 (人 民 幣 )的 履 約保 證 金 。9.2 上 述 履 約 保 證 金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的 同 時 , 乙 方 應 向 甲 方 足 額 繳 納 。 上 述 履 約 保 證 金 的 繳 納 不影 響 乙 方 履 行 繳 納 首 月 租 金 和 物 業(yè) 管 理 費 的 義 務 。9.3 履 約 保 證 金 不 計 利 息 。9.4 若 發(fā) 生 乙 方 不 能 按 時 足 額 繳 納 租 金 及 其 他 費 用 時 , 甲 方 視 情 形 可 直 接 在 履 約 保 證 金 中 扣 除合同范本有 關 欠 繳 費 用 ( 包 括 違 約 金 ) , 并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須 在 收 到 甲 方 通 知 的 14 天 內 補 足 履 約 保證 金 。9.5 由 于 乙 方 違 反 或 不 履 行 本 合 同 及 與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所 有 附 件 ( 若 有 ) 中 約 定 的 有 關 乙 方應 履 行 的 義 務 , 則 甲 方 有 權 視 情 況 扣 除 或 沒 收 乙 方 的 履 約 保 證 金 作 違 約 金 處 理 。 乙 方 須 在收 到 甲 方 通 知 的 14 天 內 補 足 履 約 保 證 金 。9.6 承 租 期 滿 或 提 前 終 止 時 , 甲 方 應 在 乙 方 將 承 租 單 元 如 約 歸 還 甲 方 , 并 付 清 租 金 、 物 業(yè) 管 理費 及 其 他 費 用 、 提 供 履 約 保 證 金 收 據 原 件 、 并 辦 妥 所 有 證 件 注 銷 手 續(xù) ( 如 有 ) 后 的 30 天 內 ,將 履 約 保 證 金 無 息 退 還 乙 方 。10、 逾 期 繳 納 租 金 、 物 業(yè) 管 理 費 、 其 他 費 用 或 履 約 保 證 金10.1 若 乙 方 逾 期 未 能 繳 納 租 金 、 物 業(yè) 管 理 費 、 其 他 費 用 或 履 約 保 證 金 , 乙 方 應 按 所 欠 繳 金 額 向甲 方 支 付 每 日 %的 違 約 金 , 直 至 乙 方 付 清 應 付 租 金 、 物 業(yè) 管 理 費 、 其 他 費 用 或 履 約 保 證金 之 日 為 止 。10.2 乙 方 逾 期 7 天 仍 未 能 付 清 根 據 本 合 同 約 定 應 付 的 租 金 、 物 業(yè) 管 理 費 、 其 他 費 用 或 履 約 保 證金 , 則 甲 方 有 權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解 除 合 同 , 同 時 終 止 承 租 單 元 之 水 電 及 中 央 空 調 等 的 供 應 ,乙 方 須 根 據 17.1 條 的 約 定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 同 時 , 甲 方 有 權 將 承 租 單 元 收 回 ,并 另 行 租 予 第三 方 。10.3 在 乙 方 拖 欠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租 金 、 物 業(yè) 管 理 費 或 其 他 合 同 約 定 應 付 費 用 的 , 甲 方 催 討 后 仍 不支 付 時 , 無 論 乙 方 是 否 已 支 付 承 租 單 元 水 、 電 、 物 業(yè) 管 理 費 用 , 在 不 影 響 甲 方 其 他 權 利 的前 提 下 , 乙 方 同 意 , 甲 方 有 權 在 提 前 48 小 時 通 知 后 立 即 停 止 向 承 租 單 元 提 供 水 、 電 及 其 他物 業(yè) 管 理 服 務 直 至 乙 方 付 清 拖 欠 費 用 及 逾 期 利 息 。 由 此 造 成 對 乙 方 的 影 響 , 甲 方 無 需 承 擔任 何 責 任 。 同 時 乙 方 應 承 擔 甲 方 采 取 本 條 措 施 期 間 的 承 租 單 元 的 租 金 、 物 業(yè) 管 理 費 和 本 合同 約 定 的 其 他 任 何 費 用 。10.4 在 承 租 期 間 或 承 租 期 結 束 時 , 若 發(fā) 生 乙 方 不 能 按 時 向 甲 方 支 付 包 括 租 金 在 內 的 各 種 費 用 的 情況 , 則 甲 方 除 有 權 扣 除 乙 方 所 交 的 履 約 保 證 金 、 征 收 違 約 金 、 解 除 合 同 、 終 止 向 乙 方 提 供 水 、電 、 空 調 等 的 供 應 以 外 , 若 乙 方 將 任 何 物 品 搬 離 承 租 單 元 的 , 甲 方 有 權 予 以 制 止 直 至 乙 方 繳清 欠 款 , 若 乙 方 仍 不 能 繳 清 欠 款 導 致 本 合 同 終 止 的 , 則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有 權 以 甲 方 認 為 合 適 的方 式 處 置 承 租 單 元 內 所 有 乙 方 物 品 以 抵 償 欠 款 , 若 不 足 抵 償 , 甲 方 保 留 追 償 權 。11、 承 租 單 元 及 物 業(yè) 公 共 部 位 的 使 用11.1 乙 方 應 按 本 合 同 的 規(guī) 定 合 法 使 用 承 租 單 元 , 且 不 得 發(fā) 生 下 述 行 為 :( 1) 將 超 重 、 易 燃 、 易 爆 、 易 腐 蝕 等 危 險 品 帶 入 物 業(yè) 內 或 做 其 它 有 害 于 物 業(yè) 安 全 的 行 為 ;( 2) 在 承 租 單 元 內 住 宿 、 煮 食 ( 加 熱 熟 食 除 外 ) 、 飼 養(yǎng) 動 物 等 妨 礙 管 理 的 行 為 ;11.2 乙 方 不 得 發(fā) 生 給 甲 方 或 其 他 租 戶 帶 來 或 可 能 帶 來 損 害 的 行 為 以 及 對 整 個 物 業(yè) 造 成 或 可 能 造合同范本成 損 害 的 其 它 行 為 。11.3 乙 方 應 遵 守 租 戶 手 冊 的 規(guī) 定 , 妥 善 使 用 承 租 單 元 及 其 附 屬 設 施 設 備 及 公 用 設 施 。11.4 乙 方 應 該 按 照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租 戶 手 冊 ( 該 手 冊 將 在 交 接 承 租 單 元 時 由 甲 方 交 與 乙 方 , 且甲 方 或 其 指 定 第 三 方 今 后 作 出 的 任 何 修 改 和 修 正 將 由 甲 方 或 其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及 時 通 知 乙 方 )的 要 求 使 用 承 租 單 元 。11.5 乙 方 有 責 任 確 保 乙 方 雇 員 、 訪 客 及 其 它 為 乙 方 提 供 服 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實 施 裝 修 工 程 ) 的任 何 第 三 方 及 其 人 員 等 都 遵 守 涉 及 物 業(yè) 管 理 的 裝 修 手 冊 和 租 戶 手 冊 的 規(guī) 定 。11.6 承 租 期 內 ,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占 用 非 承 租 單 元 以 外 范 圍 、 公 共 區(qū) 域 走 道 或 消 防 通 道 等 。如 因 特 殊 情 況 需 占 用 的 , 乙 方 應 提 前 24 小 時 向 甲 方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 在 獲 得 甲 方 書 面 同 意 后 ,乙 方 方 可 按 甲 方 指 定 位 置 及 時 間 擺 放 。11.7 在 承 租 期 內 ,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承 租 單 元 電 力 正 常 供 應 的 設 備 。 如 因 供 電 局 影 響 或 系 統(tǒng) 、 線路 、 設 施 、 設 備 正 常 維 護 需 要 或 任 何 非 甲 方 的 原 因 所 導 致 的 電 力 供 應 中 斷 , 甲 方 不 承 擔 任何 責 任 。11.8 在 承 租 期 內 , 乙 方 員 工 及 訪 客 可 以 按 租 戶 手 冊 規(guī) 定 自 由 使 用 大 樓 中 的 電 梯 、 男 女 盥 洗室 等 公 共 設 施 。11.9 除 非 本 合 同 另 有 約 定 或 雙 方 另 行 協(xié) 商 , 在 承 租 期 內 , 甲 方 將 促 使 物 業(yè) 管 理 公 司 向 乙 方 提 供 租 戶 手 冊 所 列 舉 的 服 務 。11.10中 央 空 調 的 正 常 供 應 時 段 周 一 至 周 五 每 日 8:00-19:30; 上 述 時 間 段 所 供 應 之 空 調 費 用 已 包含 在 收 取 的 物 業(yè) 管 理 費 內 , 其 它 時 間 及 法 定 假 期 停 止 供 應 。 若 乙 方 在 正 常 供 應 時 段 之 外 ,且 系 統(tǒng) 正 常 運 行 期 間 需 要 使 用 空 調 , 乙 方 應 提 前 向 物 業(yè) 管 理 公 司 申 請 并 另 行 支 付 空 調 延 時費 , 乙 方 應 按 物 業(yè) 管 理 公 司 計 算 后 通 知 的 費 用 數(shù) 額 及 支 付 時 間 予 以 支 付 。12、 維 修 保 養(yǎng)12.1 承 租 單 元 的 主 體 按 結 構 及 中 央 空 調 主 控 系 統(tǒng) 需 要 維 修 保 養(yǎng) 時 , 乙 方 應 及 時 通 知 甲 方 。12.2 第 12.1 條 約 定 的 維 修 保 養(yǎng) 由 甲 方 進 行 并 承 擔 費 用 , 但 若 由 于 乙 方 的 原 因 造 成 承 租 單 元 的 主體 結 構 及 中 央 空 調 主 控 系 統(tǒng) 等 損 壞 的 , 則 乙 方 應 承 擔 相 應 的 費 用 。12.3 甲 方 或 其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由 于 物 業(yè) 維 修 保 養(yǎng) 而 要 進 入 承 租 單 元 時 , 應 提 前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 但遇 緊 急 情 況 則 除 外 , 惟 甲 方 或 其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事 后 應 迅 速 向 乙 方 說 明 , 如 因 此 破 壞 乙 方 物品 的 由 雙 方 另 行 協(xié) 商 解 決 。12.4 承 租 單 元 的 內 部 裝 修 及 各 種 設 施 設 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消 防 設 備 、 管 道 線 路 、 中 央 空 調 主 控系 統(tǒng) 以 外 的 空 調 設 備 、 門 窗 、 天 花 ) 需 要 維 修 、 更 換 、 保 養(yǎng) , 由 乙 方 自 行 進 行 并 承 擔 費 用 。13、 承 租 權 轉 讓 或 轉 租 、 物 業(yè) 出 售 、 抵 押合同范本13.1 在 承 租 期 內 , 未 經 甲 方 書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進 行 任 何 下 列 行 為 :( 1) 將 合 同 項 下 的 承 租 權 轉 讓 或 變 相 轉 讓 或 提 供 擔 保 等 。( 2) 將 承 租 單 元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轉 租 或 變 相 轉 租 給 第 三 方 。 且乙方亦不允許將所承租單元予其關聯(lián)公司或伙伴企業(yè)進行多重注冊等,如確因其內部業(yè)務發(fā)展需要,需對其所承租單元進行理論上的分割,以用于內部不同實體的分別注冊,則亦需提前向甲方進行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后方可進行。( 3) 與 第 三 者 共 同 使 用 承 租 單 元 。13.2 若 乙 方 發(fā)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有 權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在 一 定 期 限 內 改 正 , 若 乙 方 逾 期 未 能自 行 糾 正 , 則 甲 方 有 權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解 除 合 同 及 終 止 承 租 單 元 之 水 電 及 中 央 空 調 等 的 供 應 。甲 方 不 退 還 已 收 取 的 履 約 保 證 金 , 乙 方 須 根 據 17.1 條 的 約 定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13.3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間 , 如 因 甲 方 商 業(yè) 安 排 而 出 售 承 租 單 元 或 部 分 /全 部 物 業(yè) 的 , 本 合 同 之 權 利義 務 將 自 動 由 物 業(yè) 買 受 人 繼 承 , 乙 方 應 當 配 合 甲 方 與 物 業(yè) 買 受 人 簽 訂 相 關 的 變 更 確 認 文 件 。屆 時 , 本 合 同 項 下 的 履 約 保 證 金 將 直 接 轉 由 物 業(yè) 買 受 人 持 有 。13.4 乙 方 在 此 同 意 并 確 認 乙 方 不 享 有 任 何 優(yōu) 先 購 買 權 ( 包 括 甲 方 在 出 賣 承 租 單 元 或 其 任 何 部 分時 的 優(yōu) 先 購 買 權 ) 或 類 似 的 權 利 , 若 任 何 法 律 或 法 規(guī) 就 承 租 單 元 賦 予 乙 方 優(yōu) 先 購 買 權 ( 包括 甲 方 在 出 賣 承 租 單 元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時 的 優(yōu) 先 購 買 權 ) 或 類 似 的 權 利 , 則 乙 方 在 此 明 確 放棄 優(yōu) 先 購 買 權 或 類 似 權 利 。13.5 在 租 賃 期 限 內 , 如 甲 方 根 據 公 司 經 營 情 況 而 拆 分 或 重 組 該 承 租 單 元 所 在 項 目 , 則 雙 方 同 意由 拆 分 或 重 組 后 的 該 承 租 單 元 之 繼 受 人 繼 續(xù) 履 行 本 合 同 。14、 損 害 賠 償14.1 由 于 一 方 的 故 意 或 過 失 行 為 而 對 另 一 方 造 成 損 害 時 , 造 成 損 害 的 一 方 應 賠 償 另 一 方 因 此 而遭 受 的 直 接 損 失 。14.2 由 于 一 方 的 故 意 或 過 失 行 為 而 對 其 他 租 戶 或 第 三 者 造 成 損 害 時 , 由 該 方 與 其 他 租 戶 或 第 三者 自 行 解 決 , 與 合 同 另 一 方 無 涉 , 如 另 一 方 因 此 遭 受 任 何 索 賠 后 有 權 向 對 方 要 求 全 額 賠 償 。15、 免 責 條 款15.1 甲 方 將 不 對 非 因 甲 方 之 疏 忽 或 過 錯 而 導 致 的 包 括 以 下 事 件 在 內 的 各 類 事 件 所 引 致 的 任 何 后果 ( 包 括 財 產 損 失 和 人 身 傷 亡 ) 向 乙 方 ( 包 括 乙 方 的 雇 員 、 訪 客 及 顧 客 等 ) 或 任 何 第 三 方承 擔 賠 償 及 其 它 法 律 責 任 :( 1) 物 業(yè) ( 包 括 承 租 單 元 ) 內 之 機 電 系 統(tǒng) 、 電 梯 、 扶 梯 、 供 排 水 、 煤 氣 等 系 統(tǒng) 的 泄 漏 、 故 障 或 操作 失 靈 。( 2) 物 業(yè) ( 包 括 承 租 單 元 ) 內 任 何 地 方 發(fā) 生 煙 火 、 水 漬 或 漏 水 或 漏 電 。Comment s2: 請協(xié)助補充信息合同范本( 3) 物 業(yè) 任 何 單 元 丟 下 ( 跌 落 ) 之 煙 蒂 、 玻 璃 片 等 雜 物 。( 4) 承 租 單 元 內 財 產 的 失 竊 或 遭 受 破 壞 。( 5) 其 它 超 出 甲 方 或 其 指 定 第 三 方 的 管 理 范 圍 或 在 甲 方 合 理 的 控 制 或 采 取 預 防 措 施 范 圍 以 外 的 意外 事 件 , 或 因 將 物 業(yè) 其 它 部 分 出 租 與 他 人 。15.2除 非 因 為 甲 方 的 疏 忽 或 過 錯 引 致 的 后 果 , 乙 方 保 證 免 除 甲 方 對 乙 方 ( 包 括 乙 方 的 雇 員 、 訪 客及 顧 客 等 )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因 上 述 事 件 而 蒙 受 的 一 切 損 失 及 傷 害 的 賠 償 責 任 。15.3甲 方 可 在 承 租 單 元 以 外 的 物 業(yè) 范 圍 內 根 據 需 要 進 行 維 修 、 改 建 、 裝 修 工 程 。 上 述 工 程 若 需 封閉 或 更 改 公 共 通 道 , 乙 方 不 應 以 此 類 工 程 及 其 后 果 對 乙 方 產 生 干 擾 或 不 便 為 由 要 求 甲 方 予以 賠 償 。 甲 方 對 乙 方 承 租 單 元 以 外 的 物 業(yè) 范 圍 進 行 上 述 工 程 前 , 應 事 先 給 予 乙 方 合 理 的 書面 通 知 , 并 盡 可 能 減 少 對 承 租 單 元 可 能 產 生 的 干 擾 及 不 便 。16、 通 知 聯(lián) 系16.1 甲 、 乙 雙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發(fā) 出 的 通 知 或 其 它 函 件 均 須 采 用 書 面 形 式 , 并 用 直 接 送 達 , 或 掛號 信 件 , 或 傳 真 的 方 式 , 按 照 甲 、 乙 雙 方 在 本 合 同 中 列 明 的 通 訊 聯(lián) 系 地 址 或 承 租 單 元 地 址 或傳 真 號 碼 為 正 式 傳 送 地 址 。 若 采 取 直 接 送 達 的 , 接 收 一 方 應 當 簽 收 , 并 以 簽 收 之 日 為 送 達 之日 ; 若 采 取 掛 號 信 件 或 經 登 記 的 信 件 郵 寄 送 達 的 , 自 寄 出 后 的 第 三 天 視 為 送 達 ; 若 采 取 傳 真送 達 的 , 傳 真 發(fā) 出 的 當 日 即 視 為 送 達 之 日 。 若 一 方 發(fā) 生 名 稱 、 通 訊 聯(lián) 系 地 址 、 傳 真 號 碼 及 代表 人 之 變 更 時 , 變 更 方 應 及 時 書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 否 則 一 方 依 據 本 合 同 所 發(fā) 出 的 任 何 通 知 或 其它 函 件 送 達 到 本 合 同 中 列 明 的 對 方 的 通 訊 聯(lián) 系 地 址 或 承 租 單 元 地 址 或 傳 真 號 碼 , 視 為 已 履 行通 知 送 達 義 務 。16.2 乙 方 的 暫 定 聯(lián) 絡 人 為 : , 聯(lián) 絡 地 址 : , 如 乙 方 之 聯(lián) 絡人 有 變 更 的 , 應 當 及 時 書 面 通 知 甲 方 。 承 租 單 元 交 付 后 , 聯(lián) 絡 地 址 自 行 變 更 為 承 租 單 元 。17、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與 終 止17.1 若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內 ( 不 論 甲 方 是 否 已 經 按 本 合 同 向 乙 方 交 接 承 租 單 元 ) , 如 因 乙 方 違 約 導 致本 合 同 提 前 終 止 或 乙 方 擅 自 提 前 退 租 的 , 乙 方 除 應 向 甲 方 支 付 拖 欠 款 項 外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租 金 、 管 理 費 、 其 他 費 用 等 ) 并 應 承 擔 如 下 違 約 責 任 :(1)乙 方 應 向 甲 方 支 付 相 當 于 剩 余 租 期 租 金 總 和 之 金 額 的 違 約 金 。(2)乙 方 應 按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租 金 標 準 向 甲 方 支 付 其 已 享 受 的 免 租 期 間 的 租 金 。17.2 在 承 租 期 內 , 若 乙 方 發(fā) 生 清 算 、 解 散 、 破 產 或 信 用 狀 態(tài) 之 重 大 變 化 時 , 甲 方 有 權 以 書 面 通 知乙 方 終 止 本 合 同 。 在 此 情 況 下 , 甲 方 有 權 扣 留 乙 方 已 繳 納 的 全 部 履 約 保 證 金 作 為 補 償 。 此 外 ,若 甲 方 扣 留 的 履 約 保 證 金 不 足 以 彌 補 甲 方 實 際 的 損 失 , 甲 方 有 權 向 乙 方 另 行 追 索 。17.3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約 定 外 , 本 合 同 不 得 提 前 解 除 或 終 止 。合同范本18、 承 租 單 元 的 歸 還18.1 本 合 同 提 前 終 止 或 期 滿 終 止 當 日 ( 包 括 續(xù) 租 期 提 前 終 止 或 續(xù) 租 期 屆 滿 終 止 ) , 乙 方 應 將 承 租單 元 按 5.1 條 交 付 標 準 恢 復 原 狀 歸 還 甲 方 ( 正 常 的 損 耗 除 外 ) 。 若 乙 方 未 能 履 行 該 義 務 , 且雙 方 在 本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或 期 滿 終 止 之 前 5 日 內 未 能 協(xié) 商 一 致 , 甲 方 為 使 承 租 單 元 恢 復 原 狀( 正 常 的 損 耗 除 外 ) 所 需 費 用 由 乙 方 承 擔 , 并 可 從 履 約 保 證 金 中 支 取 。18.2 盡 管 有 18.1 的 約 定 , 甲 方 亦 有 權 在 本 合 同 終 止 時 向 乙 方 發(fā) 出 書 面 通 知 , 指 示 乙 方 將 承 租 單元 內 的 裝 修 配 件 或 已 安 裝 的 設 備 或 附 屬 物 (不 包 括 歸 乙 方 所 有 的 可 移 動 的 設 備 )以 良 好 的 可租 用 狀 態(tài) (合 理 磨 損 除 外 )移 交 予 甲 方 。 移 交 后 , 甲 方 即 成 為 該 等 對 象 的 所 有 者 。 乙 方 在 此確 認 , 甲 方 該 等 指 示 有 助 于 乙 方 節(jié) 省 恢 復 承 租 單 元 原 狀 的 費 用 , 甲 方 無 須 為 乙 方 的 裝 修 配 件 、設 備 或 附 屬 物 的 剩 余 價 值 向 乙 方 作 出 任 何 賠 償 。18.3 承 租 單 元 歸 還 給 甲 方 后 , 乙 方 遺 留 在 承 租 單 元 的 所 有 物 品 、 設 施 、 設 備 ( 若 有 的 話 ) , 將 被視 為 乙 方 已 自 動 放 棄 對 該 等 物 品 、 設 施 及 設 備 的 所 有 權 , 甲 方 可 自 由 處 理 , 對 此 , 乙 方 及 其相 關 第 三 方 均 不 得 對 甲 方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和 追 索 。18.4 本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或 期 滿 終 止 之 日 , 若 乙 方 仍 未 能 將 承 租 單 元 及 時 歸 還 給 甲 方 , 則 從 合 同 提 前解 除 或 期 滿 終 止 之 日 起 到 承 租 單 元 被 甲 方 實 際 收 回 之 日 止 , 乙 方 須 向 甲 方 支 付 相 當 于 該 時 期內 發(fā) 生 的 租 金 及 物 業(yè) 管 理 費 (按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標 準 計 算 )之 兩 倍 的 數(shù) 額 作 為 違 約 金 , 此 外 ,乙 方 還 應 就 甲 方 就 此 發(fā) 生 的 其 他 可 證 實 的 費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律 師 費 、 訴 訟 費 ) 承 擔 賠 償 責任 。18.5 本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或 期 滿 終 止 之 日 , 若 乙 方 仍 未 能 將 承 租 單 元 及 時 歸 還 給 甲 方 , 甲 方 即 有 權 進入 承 租 單 元 , 乙 方 同 意 即 刻 放 棄 該 承 租 單 元 內 所 有 裝 修 、 設 施 和 物 品 所 有 權 , 甲 方 可 自 行 予以 處 分 , 包 括 有 絕 對 權 利 決 定 保 留 、 拆 除 或 轉 讓 。 甲 方 無 須 為 裝 修 、 設 施 和 物 品 的 剩 余 價 值向 乙 方 作 出 任 何 補 償 。18.6 乙 方 應 在 本 合 同 終 止 或 提 前 終 止 后 及 時 注 銷 以 承 租 單 元 為 注 冊 地 址 的 工 商 、 稅 務 等 各 類 登 記 ,付 清 承 租 單 元 的 煤 氣 ( 如 有 ) 、 電 話 ( 如 有 ) 等 費 用 并 辦 理 相 關 帳 戶 的 注 銷 手 續(xù) , 如 乙 方 在本 合 同 終 止 或 提 前 終 止 后 的 30 天 內 仍 未 能 辦 理 及 辦 妥 前 述 注 銷 手 續(xù) , 致 使 新 租 戶 無 法 以 承租 單 元 為 注 冊 地 址 辦 理 工 商 、 稅 務 等 各 類 登 記 的 , 乙 方 應 就 新 租 戶 的 損 害 承 擔 責 任 , 若 新 租戶 向 甲 方 追 究 責 任 的 , 甲 方 有 權 要 求 乙 方 予 以 承 擔 , 或 承 擔 責 任 后 向 乙 方 予 以 追 討 , 乙 方 應予 全 部 承 擔 。19、 權 利 保 留19.1 乙 方 發(fā) 生 違 約 事 件 后 , 甲 方 不 論 已 收 取 租 金 與 否 , 都 有 追 究 違 約 責 任 的 權 利 。 若 乙 方 未 按 本合 同 約 定 足 額 繳 納 租 金 或 其 他 費 用 , 或 甲 方 已 收 取 了 部 分 租 金 及 其 他 費 用 , 并 不 意 味 著 甲 方對 違 約 責 任 或 欠 繳 費 用 免 除 的 認 可 , 亦 不 影 響 甲 方 對 違 約 責 任 或 欠 繳 費 用 行 使 追 索 權 , 不 影合同范本響 甲 方 按 本 合 同 約 定 或 相 關 法 律 規(guī) 定 進 一 步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追 索 的 權 利 。19.2 甲 方 并 可 于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 與 乙 方 及 其 它 有 相 同 權 利 的 人 , 于 開 放 時 間 內 , 共 同 使 用 該 大 廈辦 公 樓 大 堂 入 口 、 樓 梯 過 道 和 衛(wèi) 生 間 , 甲 方 還 可 與 上 述 使 用 者 共 同 使 用 任 何 服 務 于 該 承 租單 元 之 電 梯 、 自 動 扶 梯 和 中 央 空 調 , 但 甲 方 或 甲 方 委 托 之 物 業(yè) 管 理 公 司 (以 下 稱 “管 理 公 司“)有 權 限 制 使 用 上 述 范 圍 。 甲 方 、 所 有 經 甲 方 授 權 的 或 通 過 其 它 方 式 享 有 權 利 的 人 仕 保 留下 列 權 利 :(i) 在 有 需 要 的 時 候 進 入 該 承 租 單 元 檢 查 、 修 理 、 保 養(yǎng) 任 何 下 水 溝 、 水 具 、 水 管 、管 道 、 電 線 、 電 纜 、 輸 送 管 (如 有 ), 但 需 事 先 書 面 通 知 承 租 方 。(ii) 有 排 他 權 在 該 大 廈 任 何 部 分 安 裝 和 添 加 暖 氣 管 、 管 道 、 水 管 、 煙 窗 、 天 線 及其 它 無 線 電 可 視 電 纜 及 接 受 器 、 機 器 和 其 它 器 具 、 標 志 、 招 牌 、 海 報 和 其 它廣 告 物 (上 述 廣 告 物 非 安 裝 在 該 承 租 單 元 內 )。 甲 方 有 權 在 認 為 適 當 的 時 候 修理 、 保 養(yǎng) 、 修 復 、 移 動 或 調 換 上 述 安 裝 物 、 添 加 物 。(iii) 有 專 有 及 不 受 限 制 的 權 利 在 任 何 時 候 為 該 大 廈 命 名 和 更 名 , 有 權 隨 時 調 換 、變 更 、 取 代 、 放 棄 該 大 廈 名 稱 。 甲 方 必 須 至 少 提 前 一 個 月 將 上 述 意 向 通 知 承租 方 。(iv) 有 權 在 甲 方 認 為 合 適 的 時 候 、 條 件 和 期 限 內 , 在 該 大 廈 任 何 公 共 部 位 舉 行 或允 許 他 人 舉 行 、 組 織 任 何 儀 式 、 展 覽 或 陳 列 商 品 。(v) 該 大 廈 外 墻 的 展 示 權 、 使 用 權 、 收 益 權 歸 甲 方 。20、 保 險20.1 乙 方 在 承 租 期 內 應 負 責 保 障 甲 方 不 用 承 擔 乙 方 承 租 單 元 范 圍 之 內 的 乙 方 的 財 產 損 失 、 人 身 傷亡 , 第 三 者 ( 包 括 甲 方 ) 人 員 的 財 產 、 傷 亡 及 其 所 導 致 的 一 切 開 支 及 賠 償 、 訴 訟 等 一 切 法 律責 任 。乙 方 必 須 在 租 賃 期 間 自 費 為 該 房 屋 之 裝 潢 設 備 、 財 物 向 國 家 核 定 認 可 的 保 險 機 構 購買 足 夠 的 火 險 、 水 險 、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 財 產 險 、 業(yè) 務 中 斷 保 險 , 保 險 單 元 中 應 注 明 甲 方為 物 業(yè) 之 物 業(yè) 主 和 其 中 被 保 險 人 之 一 。 裝 修 期 間 , 乙 方 應 自 費 為 其 在 該 房 屋 內 進 行 裝 修 而購 買 工 程 一 切 險 ( 含 第 三 者 責 任 險 ) , 保 單 需 特 別 附 加 交 叉 責 任 及 放 棄 代 為 追 償 權 條 款 、 錯誤 和 遺 漏 與 錯 誤 描 述 條 款 、 不 可 控 制 條 款 、 震 動 及 移 動 與 減 弱 支 撐 條 款 、 照 管 和 控 制 下 財 產條 款 ; 乙 方 、 甲 方 及 工 程 承 包 商 應 作 為 共 同 被 保 險 人 和 保 險 受 益 人 ; 保 單 中 物 質 損 失 的 投保 金 額 應 不 低 于 工 程 總 價 。 乙 方 在 進 場 裝 修 之 前 , 須 將 上 述 保 單 及 已 付 保 費 的 憑 證 呈 交 甲方 或 管 理 公 司 審 閱 。 如 乙 方 未 能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有 效 保 險 證 明 , 甲 方 可 禁 止 乙 方 施 工 或 替乙 方 投 保 , 所 發(fā) 生 的 保 費 由 乙 方 承 擔 。20.2 若 乙 方 在 承 租 單 元 范 圍 內 發(fā) 生 任 何 導 致 甲 方 及 其 人 員 的 財 產 及 人 身 傷 亡 事 件 , 甲 方 根 據 乙 方合同范本按 照 本 合 同 約 定 購 買 的 第 三 者 責 任 險 或 公 眾 責 任 險 從 保 險 公 司 獲 得 ( 或 不 能 獲 得 ) 的 保 險 金不 足 以 ( 或 不 能 ) 賠 償 甲 方 或 其 人 員 的 實 際 損 失 , 而 該 損 失 又 為 乙 方 過 錯 所 造 成 , 則 甲 方 仍有 權 向 乙 方 要 求 索 賠 。20.3 在 甲 方 提 出 要 求 時 , 乙 方 必 須 提 供 該 等 保 險 的 有 效 保 單 及 最 后 一 次 支 付 保 費 的 收 據 。20.4 雙 方 不 得 作 出 或 容 許 他 人 作 出 任 何 行 為 , 導 致 保 險 單 無 效 , 雙 方 亦 不 得 作 出 任 何 行 為 引 致 該等 保 險 的 保 險 費 增 加21、 不 可 抗 力21.1 若 由 于 戰(zhàn) 爭 、 自 然 災 害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一 方 不 能 預 見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致 使 任 何 一 方 無 法 或 不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義 務 持 續(xù) 超 過 30 天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致 使 物業(yè) 的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受 到 毀 壞 , 而 導 致 承 租 單 元 不 能 使 用 及 修 復 達 30 天 時 , 則 本 合 同 終 止 。21.2 在 此 情 況 下 , 遭 遇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一 方 應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發(fā) 生 之 后 立 即 向 另 一 方 給 予 書 面 通知 。21.3 本 合 同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終 止 視 為 本 合 同 期 滿 時 終 止 , 但 任 何 一 方 因 本 合 同 終 止 前 所 發(fā) 生 的 違約 行 為 應 承 擔 的 違 約 責 任 不 能 免 除 。 乙 方 應 在 本 合 同 終 止 之 日 起 10 日 內 向 甲 方 結 清 已 實 際發(fā) 生 的 租 金 、 物 業(yè) 管 理 費 和 其 他 費 用 , 之 后 甲 方 按 本 合 同 第 9 條 9.6 款 歸 還 乙 方 的 履 約 保證 金 , 雙 方 均 無 須 對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損 害 承 擔 任 何 賠 償 責 任 。22、 商 業(yè) 操 守 及 保 密22.1 乙 方 將 嚴 格 遵 守 本 合 同 中 的 一 切 條 款 , 并 遵 從 合 同 精 神 , 嚴 守 商 業(yè) 秘 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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